赣01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候继红与晏欢欢、黄红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继红,晏欢欢,黄红兰,晏南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1**财保103号申请人:候继红,女,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晏欢欢,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黄红兰,女,1963年10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晏南瓜,男,1958年11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候继红与被申请人晏欢欢、黄红兰、晏南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候继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晏欢欢、黄红兰、晏南瓜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万璐、万瑞阳以其共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008号千禧颐河园南屏苑D单元1402室(第14层)、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宝源大市场13号楼111室(第1-3层)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候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晏欢欢、黄红兰、晏南瓜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万璐、万瑞阳以其共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008号千禧颐河园南屏苑D单元1402室(第14层)、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宝源大市场13号楼111室(第1-3层)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