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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赵建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23号申请人:赵建国,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赵建国要求宣告赵富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赵富荣,男,192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南三区19栋3门104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赵富荣与申请人赵建国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赵富荣于2011年2月2日走失,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5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赵富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赵富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富荣走失,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富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