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029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宁02**民初964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