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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029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宁02**民初964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