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赵井才与王深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才,王深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赵井才,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王深远,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赵井才与被执行人王深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井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