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占松与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松,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初85号原告高占松,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高庄街道韩庄。负责人王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松诉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占松未缴纳诉讼费,2016年4月6日经本院通知催缴,仍未在指定的期间内按时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占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16.32元,减半收取16908.16元,由原告高占松承担。审判员 简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