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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争奇与柳岁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争奇,柳岁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刘争奇,男。被执行人柳岁熊,男。本院在执行刘争奇与柳岁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眉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3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售车手续双方交领。被执行人履行案款3350元全部清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