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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龙岗与被执行人王雪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龙岗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61000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