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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966号原告章某,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邵某,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