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海燕与曹新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燕,曹新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龚晓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588号原告周海燕,女,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现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黄嘉忠,海门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新兵,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2670-7),住所地海门市解放中路177号。负责人张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成昌,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3771-2),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燕秋,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晓辉,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燕与被告曹新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根据原告周海燕的申请依法追加)、龚晓辉(本院根据原告周海燕的申请依法追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燕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晓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燕撤回对被告龚晓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