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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响响与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响响,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427号原告:陈响响,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赵曰庆,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贾长泉,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慧,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响响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响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慧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53万元;查封王慧所有的位于XXX城X-XXXX室房产一处。担保人赵曰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DXUX**号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担保人贾长泉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DXEX**号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响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曰庆所有的鲁DXUX**号牌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赵曰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担保人贾长泉所有的鲁DXEX**号牌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贾长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冻结被告王慧工资收入、银行存款53万元;查封王慧所有的位于XXX城X-XXX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