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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鲍振芝与谭明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振芝,谭明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鲍振芝。委托代理人娄华涛,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尉,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明军。原告鲍振芝诉被告谭明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振芝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鲍振芝负担。审  判  长 韩 刚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李节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