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吴克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吴克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6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熊华。委托代理人谈静,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克萍。委托代理人姚维振,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克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吴克萍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吴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吴克萍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吴克萍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吴克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