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姜清红与孙亚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清红,孙亚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747号原告姜清红,女,1957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57********),汉族,哈尔滨玻璃厂退休工人,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小维新街*号**号楼*单元*楼*号。被告孙亚军,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55********),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号**栋*单元*楼*号。原告姜清红与被告孙亚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亚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清红诉称,原告于2013年给被告承包的世一堂工程加工了一批装修工程(塑钢窗、塑钢门、防护门等),共计材料工费款为17600元,被告当时说世一堂工程验收完毕就给原告钱,结果一拖再拖,无奈当原告于2015年1月份到被告家找被告时,被告才勉强给了原告3000元,余下的14600元至今仍无音讯,最近半年之久被告就连电话都不接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材料工费款14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亚军未答辩。原告姜清红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材料工费款176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3000元,现尚欠14600元未还。被告孙亚军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亚军于2015年1月22日给原告姜清红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材料工费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原告自认其已收到被告给付的材料工费款3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146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拖欠原告材料工费款17600元的事实存在。因原告自认其已收到被告给付的材料工费款3000元,其诉请要求被告给付14600元低于欠条总额17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姜清红材料工费款14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孙亚军负担,此款原告姜清红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杨顺利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