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樊新良与赵永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强,樊新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强,男,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昆,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新良,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永强因与被上诉人樊新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赵永强的委托代理人黄昆,被上诉人樊新良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永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