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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林与被告高宝岭、第三人林大地、吴仕才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林,高宝岭,林大地,吴仕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769号原告:杨德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歌扬,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宝岭,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宋明相,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大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吴仕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林与被告高宝岭、第三人林大地、吴仕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杨德林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