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林与被告高宝岭、第三人林大地、吴仕才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林,高宝岭,林大地,吴仕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769号原告:杨德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歌扬,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宝岭,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宋明相,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大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吴仕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林与被告高宝岭、第三人林大地、吴仕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杨德林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