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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55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姻,现抚养一女孩。2011年初,其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共同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喝酒赌博、打架闹事,而且打砸家具,电视机就砸坏两台。因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母亲非常生气,便将原告和女儿还有被告赶出了家,在外租房居住。2013年6月,被告因酒后打人致残被捕入狱。原告念及夫妻感情愿等其出狱,等他改过自新,但被告未醒悟,经常打电话骚扰恐吓原告,使原告及女儿精神不安。在现在情况下,女儿无法健康成长,母女俩无法安静平和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约定被告入赘于原告家,婚后两人不顾原告母亲的反对意见,共同去被告原籍一起生活。2012年3月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某之前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其抚养一女孩。再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纠纷。赵某某于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剩余六个月左右刑满释放。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法达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双方约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但婚后两人不顾原告母亲的反对意见,共同去被告原籍一起生活,彼此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虽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处以刑事处罚刑期将结束,为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宜予以维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生活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遇到家庭矛盾时,应理性应对、妥善化解,努力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