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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童某与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童某。被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5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7504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找到,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5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