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335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元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