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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兆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福永,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18号礼士宾馆7层。法定代表人李汝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新,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9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北京泰泽世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郭 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