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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阳志文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志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73号罪犯阳志文,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为4325241977********,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了(2009)惠阳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阳志文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阳志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阳志文于2009年12月17日被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阳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上述刑罚执行完毕前,阳志文被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阳志文的漏罪审理,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952号刑事判决,认为应当对阳志文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该判决认定阳志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2009年5月27日阳志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阳志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23号刑事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阳志文于2013年12月再次被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阳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志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罪犯阳志文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24.76元,经济账户余额为105.85元。2014年9月,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架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罪犯阳志文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新化县桑梓镇民政所、新化县民政局均在该证明签署“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另查,在2009年12月13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罪犯阳志文共获得嘉奖23次、“五好改造个人”(嘉奖)1次,2011年1月、2011年9月、2012年5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2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因欠产3次被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志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罪犯阳志文因漏罪而被数罪并罚,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规定,本次减刑的幅度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志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