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秦小波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346号罪犯秦小波,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9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秦小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秦小波的考核结果,以罪犯秦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小波系主犯,累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5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