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平与黄裕忠、陈林凤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黄裕忠,陈林凤,陈玉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82号原告王平。委托代理人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陆斌,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裕忠。被告陈林凤。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英,女,1954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404118026,汉族,住启东市吕四港镇十甲村20组72号。委托代理人崔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黄裕忠、陈林凤、陈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50元,依法减半收477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