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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9村民小组、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10村民小组等与李芝海、李开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9村民小组,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10村民小组,李芝海,李开仪,李开祖,李开梅,李秀柿,李秀章,李秀柄,李秀本,李开全,李开科,李开任,李秀庆,毛献斌,李秀栏,李开吉,徐晚增,李开祥,徐神增,李桂先,李发先,李开瑞,李元珍,李开万,卢维新,李水妹,李开秀,李秀棋,李开局,李开茂,李秀榜,李明先,卢敬保,李木先,李开潭,李民,李芝湖,李开胜,李秀桂,李秀松,李开金,李开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686号原告: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9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开明,组长。委托代理人:罗换莲。原告: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10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秀林,组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胜学,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芝海。被告:李开仪。被告:李开祖。被告:李开梅。被告:李秀柿。被告:李秀章。被告:李秀柄。被告:李秀本。被告:李开全。被告:李开科。被告:李开任。被告:李秀庆。上述十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汝幸,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献斌。委托代理人:杨俊意,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栏。被告:李开吉。被告:徐晚增。被告:李开祥。被告:徐神增。被告:李桂先。被告:李发先。被告:李开瑞。被告:李元珍。被告:李开万。被告:卢维新。被告:李水妹。被告:李开秀。被告:李秀棋。被告:李开局。被告:李开茂。被告:李秀榜。被告:李明先。被告:卢敬保。被告:李木先。上述二十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李秀栏、李开吉、徐晚增。被告:李开潭。被告:李民。被告:李芝湖。被告:李开胜。被告:李秀桂。被告:李秀松。被告:李开金。被告:李开高。原告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9村民小组、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10村民小组与被告李芝海、李开仪、李开祖、李开梅、李秀柿、李秀章、李秀柄、李秀本、李开全、李开科、李开任、李秀庆、毛献斌,追加被告李秀栏、李开吉、徐晚增、李开祥、徐神增、李桂先、李发先、李开瑞、李元珍、李开万、卢维新、李水妹、李开秀、李秀棋、李开局、李开茂、李秀榜、李明先、卢敬保、李木先、李开潭、李民、李芝湖、李开胜、李秀桂、李秀松、李开金、李开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以双方有庭外和解的可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9村民小组、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10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9村民小组、平桂管理区望高镇鱼塘村民委员会秀元村第10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李兆江审 判 员  毛婧华人民陪审员  罗荣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