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毅彬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彬,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34号申请执行人黄毅彬,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门隆中小区3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791851-7。法定代表人张双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毅彬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1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毅彬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总房款人民币457360元,每日0.008%的标准计算向原告黄毅彬支付预期协助办证违约金(其中截止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支付,此后的违约金每满一年支付一次)。受理费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