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胜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79号罪犯程胜利,男,汉族,1971年9月5日生,小学毕业,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亳刑初字第0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胜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2012年6月27日、2014年5月29日三次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程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014年减刑期间,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7年10月29日,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胜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