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董世萍与四川伍佳伍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四川伍佳伍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683民督5号申请人董某某,女,汉族,44岁。被申请人四川伍佳伍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新市镇金兰村。法定代表人蒋某。申请人董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四川伍佳伍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资2760元。经审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务工,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工资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3月底前支付所欠的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4日的工资共计2760元。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被申请人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伍佳伍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支付令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董某某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4日的工资共计2760元。本支付令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伍佳伍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已由申请人董某某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清偿欠款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如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本支付令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履行清偿欠款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