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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9763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科创基地204室。法定代表人王茤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浩,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