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计划出版社与合肥乐萱萱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计划出版社,合肥乐萱萱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6号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敏生,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乐萱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敏,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诉被告合肥乐萱萱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与被告合肥乐萱萱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