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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3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章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章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章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3580.36元,并赔付原告至2014年11月22日止的费用人民币10092.39元、利息人民币8392.72元,及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71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4811元,由被告章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章健名下有位于新升新苑55幢108号房屋一套,本院另案[(2016)苏0591执391号]正在处置中,成交后扣除抵押优先债权如有余款将按参与分配程序处理;被执行人章健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港二村50幢301室房屋一套,该房产上另有共有权人,未经分家析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章健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健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章健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4712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