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彭志伟、冯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伟,冯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彭志伟。被执行人冯松华。本院在执行彭志伟与冯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松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867.7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26867.77元。因此,权利人彭志伟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6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