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卫菊华与张永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菊华,张永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780号原告卫菊华。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菊华与被告张永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菊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2,502.50元,由原告卫菊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许根华审 判 员 闵浩德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