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胡秀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81号罪犯胡秀刚。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富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秀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与前罪强奸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秀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胡秀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秀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