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汪礼豪寻衅滋事罪,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39号罪犯汪礼豪,男,汉族,1996年3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六裕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礼豪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汪礼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礼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礼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礼豪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