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龄申请执行张志均、黄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龄,张志均,黄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周龄,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志均,男,汉族,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黄春英,女,汉族,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龄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