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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民申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蒋伟年等与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蒋伟年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蒋伟年,丁恩传,潍坊交通医疗中心,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民申字第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陆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传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伟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恩传。一审被告:潍坊交通医疗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曹鑫,主任。一审被告: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陈百晔,院长。一审被告:潍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阳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兆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中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伟年、丁恩传,一审被告潍坊交通医疗中心、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交通运输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潍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合清代理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