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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281号原告梁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王家村。被告白某某,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安则畔村,现住清涧县宽州镇警苑小区本院在审理梁某诉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另作处理。审判员  贺世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