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70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平申请李东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何平。被执行人李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4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账户的工资2,0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二、本院执行局账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雒仁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