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曾桂叶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千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曾桂叶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72号原告东莞市千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7790899-X。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巧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桂叶,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原告东莞市千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屹公司”)与被告曾桂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镀款人民币7903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朝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海云、人民陪审员赵秀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间,原告千屹公司陆续为“盈利”公司首饰提供电镀加工。为证明加工事实,原告提供2015年4月至9月间送货单115页,上述送货单由原告制作,抬头客户、来货客户栏均载明“盈利”,签收方签名处均有一人标注“盈利”并签名,出现签名人员有曾某(无法辨识)、马某某(无法辨识)、于某(无法辨识)、曾桂叶,其中签收人为“曾桂叶”的仅12页。原告还提供QQ聊天记录打印件若干,显示聊天双方分别为“千屹/郭”、“盈利”,聊天内容涉及电镀业务下单、催收货款。原告主张“盈利”公司由被告曾桂叶与案外人共同经营,因“盈利”公司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被告曾桂叶应支付本案加工款。为此,原告提供银行交易明细一页,载明“曾桂叶”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建国6212262010010153531账户,分别汇入人民币4500元、6400元。另,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被告支付宝信息,及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10日两次向周建国账户转款的明细。因原告提供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出具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已载明上述转账记录,足以认定原告主张转款事实,故无需再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取证。以上事实,有送货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QQ聊天记录打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涉案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合同文本证明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在涉案加工业务往来期间,相对方一直以“盈利”公司名义与原告接洽,原告对此没有异议。而原告提交由其制作并交对方签收的送货单,单据抬头客户及来货客户栏均载明“盈利”,对方签收人员陆续出现多人且均在签收时标明“盈利”,其中仅有极少部分单据系被告签收。因此,原告交易期间实际认可的交易相对方一直为“盈利”公司,而非被告曾桂叶。即便“盈利”公司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涉案加工款的清偿责任,亦应就被告与“盈利”间存在何种需要由被告承担涉案债务清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及状态进行举证。仅凭少量经被告签收的送货单、以及被告曾经两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账户转款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是被告以“盈利”公司名义与原告发生交易,亦或与原告交易的“盈利”公司实际由被告经营。综上,被告不是涉案合同的主体,不承担支付加工款的责任,原告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朝 军审 判 员 吕 海 云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毅(兼)书 记 员 柳 晓 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