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小敏诉吴新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敏,吴新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062号原告张小敏,男,1980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凡,男,1965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敏诉被告吴新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敏在预交期内不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小敏与被告吴新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