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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小敏诉吴新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敏,吴新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062号原告张小敏,男,1980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凡,男,1965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敏诉被告吴新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敏在预交期内不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小敏与被告吴新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