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双红诉被告张百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194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17日生。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