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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书中与丁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中,丁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530号申请人韩书中,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来新,男,1961年2月27日生,汉族。韩书中申请执行丁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书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丁来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丁来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韩书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