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书中与丁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中,丁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530号申请人韩书中,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来新,男,1961年2月27日生,汉族。韩书中申请执行丁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书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丁来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丁来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韩书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