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成龙与孙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龙,孙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007��申请执行人赵成龙,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孙秋红,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