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许金伟、尹彩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许金伟,尹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张璇,行长。被执行人许金伟。被执行人尹彩霞。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许金伟、尹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许金伟、尹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透支本金61993.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2015年1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1278.88元,2015年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1441.92元。二、如许金伟、尹彩霞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可对许金伟所有的车辆(车牌号F980LP、厂牌型号长城CC6460RM01的客车)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许金伟、尹彩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曾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程序性终结。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透支本金61993.4元及逾期利息(至2015年1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1278.88元,2015年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1441.92元,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88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许金伟所有的苏F×××××汽车(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中,本院再次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许金伟所有的苏F×××××汽车(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