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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道炼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337号原告李道炼,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刘天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道炼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炼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道炼诉称:2015年1月28日,原告为鄂F×××××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2015年8月21日10时许,原告驾驶该投保车辆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K2077+400M(西半幅)公里处,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高速护栏,造成该车辆部分受损,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高速五(事故)大队作出(2015)第D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路产损失11950元、拖车费用1600元,该车辆修理费用经评估为66582元。原告没有得到被告的任何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车辆损失66582元、拖车费用1600元、路产损失1195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辩称:驻马店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15)估鉴字第0277号评估报告书,推定为标的物全损,与涉案标的物实际损失严重不符,且评估结果没有损失明细及物证支持,对涉案标的物损失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10时许,原告李道炼驾驶鄂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K2077+400M(西半幅)公里处,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高速护栏,造成该车辆部分受损,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事故)大队作出(2015)第D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道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失费用、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费用及现场施救费用(拖)由李道炼全部承担”。事故发生后,周口力腾抢险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施救,施救费用为1600元。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第一支队大广高速项城路政大队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公路赔偿通知书,要求原告对造成的路产损失赔偿11950元。原告于当日缴纳了路产损失1195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对该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定该车辆损坏价格为56484元、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998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30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告李道炼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内的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承保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告应在其承保限额内予以赔付,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拖车费用1600元、路产损失11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车辆修理费用66582元,本院不予支持,车辆修理费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定的该车辆损坏价格56484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道炼车辆损失费56484元、拖车费用1600元、路产损失11950元,共计7003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3元,原告李道炼承担253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155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长河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