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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17号原告:王桂兰,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祁文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负责人:牛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晓燕,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爽,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桂兰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王桂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王桂兰负担。审 判 长 马    利    平代理审判员 周鑫人民陪审员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