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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滕学民、滕佳欣等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学民,滕佳欣,康佳文,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195号原告滕学民。原告滕佳欣。原告康佳文。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负责人孔迎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宛鹏程、王辰,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学民、滕佳欣、康佳文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学民、滕佳欣、康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相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