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均洪,蒋永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永菊,曹均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508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红岗山路15-5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660888551G。法定代表人卢保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杰,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永菊,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曹均洪,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均勇,蒋永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