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均洪,蒋永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永菊,曹均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508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红岗山路15-5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660888551G。法定代表人卢保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杰,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永菊,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曹均洪,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均勇,蒋永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