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佩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佩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387号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克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伯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陈佩贤。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佩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