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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盐城新易担保有限公司与邵锋、黄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新易担保有限公司,邵锋,黄桂珍,陈晓娟,张维顺,邵晓惠,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293-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易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被执行人邵锋(峰),1964年6月30日,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桂珍(邵锋之妻),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陈晓娟,教师。被执行人张维顺。被执行人邵晓惠(邵锋、黄桂珍之女),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易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锋、黄桂珍、陈晓娟、张维顺、邵晓惠、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