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热艾力.苏勒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男,1978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军、代理检察员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窜至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翔龙中学外,趁被害人雷某不备之机,将其外套右边荷包内一步藏青色的oppo智能手机扒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11元。2015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窜至市中区壕子口路三桥铁路桥下过道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外套右边荷包内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X5型手机扒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36元。案发,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雷某、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的供述,被害人雷某、刘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与刑满释放证明、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挡获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和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视频、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西热艾力.苏勒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